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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修订文物保护法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18 13:58    阅读量:8

日前,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办法》共6章35条,针对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和要求。如在旧城区改建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定期核查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支持依法开展文物考古、修复、展览、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推动文物数据共享与应用。


据了解,近年来,安徽省在保护革命文物、推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此次修订《办法》,进一步总结提炼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促进文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安徽省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法治基础。


本文来源:国家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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